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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商品房认购书和定金的效力问题

http://esf.dl.soufun.com搜房二手房网 2008 年3 月7 日 良辰 来源:转载

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先行签订认购书,就房屋买卖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确认,并收取一定数量的定金作为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,这种形式在当前商品房买卖中被广泛使用。在处理双方无法签订主合同的情况下,要综合立法目的、认购书的法律性质、认购书的内容、无法签订主合同的原因,以及出卖人与买受人是否完成认购书约定的义务等等情况综合分析。

第一、从立法目的看

《解释》第4,第5条规定定金的处理原则, 对开发商来说,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减少定金圈套,防止开发商诱使消费者签订认购书并收取定金,之后抛出不合理的交易条件,最终违背公平交易。对消费者来说,是为了防止消费者在与多个出卖人签订认购书后,继续多处看房,最后仅与一家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,致使开发商空等一场,失去众多的交易机会而显失公平。

第二、谈谈认购书的法律性质

认购书或认购协议的本身,符合合同的法律特征,是一种独立的合同。从认购书主要条款来看,它约定的是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相关事宜进行约定,是约定当事人双方有义务在一定的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,它最突出的特征在于约定当事人将来订立合同而履行谈判义务。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,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。这一点很重要,是区别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关键。根据《解释》的规定,只要当事人为缔结买卖合同而进行了磋商,就是履行了预约的义务,而不能将认购书理解为对日后签订主合同的承诺。简直来说吧,签订认购书,不一定日后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,但日后一定要来磋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事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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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/zhoujinlu.d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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